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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 沪松教基字[2002]第22号 ) 各中小学: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中小学学籍管理,确保我区中小学生转学工作的顺利进行。根据沪教委基(98)第75号文《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》、沪松教基字(99)第82号文《松江区中小学学籍管理补充规定》,现结合本区实际,特制定《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江区中小学转学工作的实施意见》,请各校遵照执行。 一、受理转学的对象与范围 学生因全家户籍变迁、迁居、篮印户口、部队转业、复员、返沪知青、来松投资商、外籍、港、澳、台等子女或确有其他特殊困难需转学的,准予转学。 二、办理转学的手续与方法 1、转出学校:凡符合转学条件的,由家长或其他监护人,持户籍证明、父母房产证(或购房预售合同和房屋总价发票)、入境证明、学历证明、转学证明、父母单位证明、暂住证等相关证件,向原学校提出申请,学校核准后发给“转学联系单”。家长与区教育局基教科联系,确认后由转出学校发给转学证明,并由家长签收有关转学材料。 2、转入学校:根据基教科每学期核准的学校各年级转学名额,由学校向基教科提供转学学生名册,基教科按照学校提供的名册,确定转学对象,在验证有关材料后,盖章确认,最后由接受学校盖章。 三、学校在办理转学过程中应严格遵循以下几条转学原则 1.学生转学须办理转学手续,学校不得接受无转学证明的学生,转学手续应在基教科规定的时间内办理。办理时间一般在每学期开学之前三天。 2.民办学校学生转学参照公办学校学生转学规定办理。 3.学生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。学生在入学第一学期,临毕业的最后一学期不予转学。已在外省市、外区县考入高中的本区常住户口和知青子女除政策规定范围之外,原则上一般不予转学。 4.义务教育阶段不允许有寄读生。 5.本市范围内学生转学,转入校不得擅自对其进行文化测试,并应将其编入原就学年级就读。外省市转入本区的学生,可根据实际情况,适当对其进行文化测试,并根据其实际成绩编入相应的年级和班级。 6.在学生联系转学未落实之前,学生原就读学校不得出具“转学证明”。学校对没有意愿转学的学生不得强制其转学,如由此造成的学生辍学等后果,责任由原学校承担。 7.任何学校不得接收已毕业的学生或已被高一级学校录取的新生重读。 8.根据目前本区教育资源现状,规定各校班额数上限:小学每班54人,初中每班52人,高中每班50人。超过此上限的年级一律不得再转入学生。今后将根据本区教育资源建设情况,对各校班额数上限再作出相应的调整和规定。 9.考虑到寒假时间较短,学生变动后给学校各项工作带来诸多不便,故寒假期间除个别政策性转学外,一律不予转学。 本实施意见从二OO二年五月起开始实施。本实施意见由教育局基教科负责解释。 上海市松江区教育局 二OO二年二月二十八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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