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红旗下讲话
 
 
学习宣传控烟条例,为无烟世博做贡献
发布日期: 2010-02-22 16:04:29

老师们同学们:
      2009年12月10日,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一条重要的地方性法规《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》这个条例不仅是上海迎世博,创无烟世博的环境的需要,更是上海精神文明建设长远发展的基础。开学第一周是松江区教育系统《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》宣传周,本条例共24条,今天我和大家一起学习其中的部分重要条款,目的是进一步提高认识,扩大宣传,提高文明素质。
    《条例》的第六条规定:
    本市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:
  (一)托儿所、幼儿园、中小学校的室内外区域;
  (二)除前项以外的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场所、学生宿舍、餐厅等室内区域;
  (三)妇幼保健院(所)、儿童医院、儿童福利院的室内外区域;
  (四)除前项以外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;
  (五)体育场馆的室内区域及室外的观众座席、比赛赛场区域;
  (六)图书馆、影剧院、展览馆、博物馆、美术馆、纪念馆、科技馆、档案馆、少年宫、青少年活动中心等各类公共文化场馆的室内区域;
  (七)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;
  (八)公用事业、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;
    (九)商场、超市等商业营业场所;
    (十)电梯及等候区域;
    (十一)公共汽车电车、出租汽车、轨道交通车辆、轮渡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售票室、等候室和设置在室内的站台。
    (十二)网吧及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;
    条例的第七条规定:
    下列公共场所室内可以设烟室或划定吸烟区域
     (一)歌舞厅、游艺厅娱乐场所;
     (二)营业面积在150平米或就餐座位在75座以上的餐厅;
     (三)星级宾馆室内;
    《条例》还规定了违反的法律责任:
    第二十条:单位的法律责任
  对违反《条例》规定的单位,责令改正,并处以2千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。情节严重的,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;
    第二十一条(个人的法律责任)
    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,由有关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确定的职责,责令改正,并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。
    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,不听劝阻且寻衅滋事,扰乱正常的经营、工作秩序,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,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   《条例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。
    对我们同学来说:青少年禁止吸烟不仅是本条例的新要求,国家早有法律规定青少年严禁吸烟,本条例对上海地区所有成年人也作了地方性规定,今后对同学而言,发现校内或校外吸烟,不仅是违纪行为,更是违法行为,经学校2010年1月20日行政会议研究,一经发现同学吸烟,将给与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对大多数同学而言,学习本条例是宣传,向周边亲属朋友宣传,今后再开家长会,或家长来校办事时,同学一定要向家长宣传,学校是禁止吸烟场所,违反禁烟规定是违法行为。另外我校是从2000年开始创建上海市无烟学校,2002年授《上海市无吸烟学校》牌子,同时我校还是上海市健康促进校 、上海市中小学生行为规范示范校、上海市文明单位。这些荣誉的取得是无烟学校做基础的。希望我们全校师生自觉学习《条例》、宣传《条例》、践行《条例》,为创建上海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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